《观经四贴疏》略讲一一(113)小戒力微,不消五逆之罪

讲解:释宗柱法师
疏:

十五、就“中辈观”行善,文前总料简,即为十一门:

(一)者总明告命;

(二)者正明辨定其位;

(三)者正明总举有缘之类;

(四)者正明辨定三心,以为正因;

(五)者正明简机,堪与不堪;

(六)者正明受法不同;

(七)者正明修业时节,延促有异;

(八)者正明回所修行,愿生弥陀佛国;

(九)者正明临命终时,圣来迎接不同,去时迟疾;

(十)者正明到彼华开,迟疾不同;

㈯者正明华开以后,得益有异。

上来虽有十一门不同,广料简中辈三品竟。

次就“中品上生”位中,亦先举,次辨,后结。即有其八:

经:

佛告阿难及韦提希:

疏:

一、从“佛告阿难”以下,“总明告命”。

经:

中品上生者:

疏:

二、从“中品上生者”,正明“辨定其位”,即是“小乘根性上善凡夫人”也。

经:

若有众生,受持五戒,持八戒斋,修行诸戒,不造五逆,无众过患:

疏:

三、从“若有众生”下至“无众过患”以来,正明“第五、第六门”中,“受法不同”,即有其四:

(一)明简机,堪与不堪。

(二)明受持小乘斋戒等。

(三)明小戒力微,不消五逆之罪。

(四)明虽持小戒等,不得有犯;设有余愆,恒须改悔,必令清净:此即合上第二戒善之福也。然修戒时,或是终身,或一年、一月、一日、一夜、一时等,此时亦不定,大意皆毕命为期,不得毁犯也。

经:

以此善根,回向愿求生于西方极乐世界。

疏:

四、从“以此善根回向”以下,正明“第八门”中,“回所修业,向所求处”。

祖释:

问。上辈十一门中五六七门局置正字。当辈中除告命。余十门皆置正字。下辈总不云正。答。文言具略无别由耳。

小乘根性者。问。此品之人既具三心求大乘土。必是大乘根性之人。何云小根。答。小根之人虽未解大。但发三心。知有净土仰信往生。佛力难思方生彼土。非解信故。未成大机。

小戒力微不消五逆者。若造五逆。设虽后忏不入僧数。是故经云不造五逆。大乘不尔。许忏重法。止观四云。若犯重者佛法死人。小乘者无忏法。若依大乘许其忏悔。普贤观云。端坐念实相。是名第一忏。梵纲古迹云。又上缠犯虽失净戒。经说即忏亦得重受。不同声闻如断头者。现身不能复入僧数。

设有余愆等者。虽持小戒。不犯波罗夷罪。若犯僧残已下轻戒。恒须忏悔。重禁之余。故名余愆。

释:

在中品上生位中,也是先举出名字,其次辨明因行果德,最后总结,包括八部分内容。

一、从“佛告阿难”以下,总的阐明释迦佛告命阿难及韦提希夫人。

二、从“中品上生者”,阐明辨定往生者身份,即是小乘根性的上善凡夫人。

三、从“若有众生”至“无众过患”,阐明第五、第六门中所受持的行法有所不同。包括四部分内容:(一)阐明简选此辈中堪与不堪之机;(二)阐明受持小乘斋戒等戒法;(三)阐明小戒的力量微弱,不能消除五逆重罪;(四)阐明虽然受持小戒等,不能有违犯。即便有余留的罪过,应当恒时忏悔改过,务必使其清净。此相合于上面净业三福当中的第二福–戒善之福。然持戒时,或者是终身,或者是一年、一月、一日、一夜、一个时辰等,在时限上也不固定。总体来说,就是毕命为期,不能毁犯。

四、从“以此善根回向”以下,阐明第八门中把所修的一切善业回向求生净土。

(113)小戒力微,不消五逆之罪